日前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文,將觸犯《刑法》第201條行為的罪名定為“逃稅罪”。按照《刑法修正案(七)》第3條的規定,取消偷稅罪罪名。

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在此前一個會議上公開表示,“偷”是指將屬於別人的財產據為己有,而在稅收問題上,應繳稅款原本是屬於納稅人的財產,之所以發生過去所說的“偷稅”行為,是因為納稅人沒有依法履行繳納稅款的義務,因此有必要將這種行為與平常概念中的盜竊行為加以區別。《刑法》不再使用“偷稅”的表述,反映立法者在公民財產概念理解上的變化。

《刑法修正案(七)》不僅對罪名進行了修正,而且對逃避納稅的行為的量刑標準也有所放寬。

修正後的《刑法修正案(七)》規定,對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但屬初犯、積極補繳稅款和滯納金,且接受行政處罰的,可不追究刑事責任。

華稅律師事務所稅務律師劉天永對記者表示,在《刑法》此前的規定中,不管有沒有補繳稅款,只要數額、偷稅比例符合法條規定,都須判刑,偷稅者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只能作為減刑因素而加以“酌情考慮”,而不能作為免受刑事責任的依據。

而在《刑法修正案(七)》中,補繳稅款和滯納金成為免受刑事責任的一個法定情節,只要滿足了“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(未達‘巨大’程度)”、“初犯”和“積極補繳稅款和滯納金”三個條件就可以免受刑責。劉天永表示,立法者此舉的目的在於鼓勵涉嫌偷稅的企業和個人主動補繳稅款,以降低稅務機關的稽查成本。